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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備和管道,應進行隔熱基本規定
2015-04-07 來源: 作者:正航 閱讀:次
設備和管道,應進行隔熱基本規定
下列設備和管道,應進行隔熱
1 工藝生產過程要求隔熱的設備和管道(含管件、閥門等);
2 為減少設備和管道的熱量或冷量損失;
3 為防止外壁結露;
4 為防止高溫設備和管道散熱對周圍環境的影響;
4.1.2 下列設備和管道,不應隔熱
1 工藝過程要求必須裸露的設備和管道;
2 要求散熱的設備和管道;
3 對于直接通向大氣的排凝、放空管道。
4.1.3 需要經常維護而以無法采取其他防燙措施的不保溫設備和管道,當表面溫度超過60℃時,應在下范圍內設置防燙傷隔熱層:
1 高于地面或工作平臺2.1m以內者;
2 離開操作平臺0.75m以內者。
4.1.4 常壓立式圓筒形鋼制儲罐(以下簡稱儲罐)具有下列要求之一者,應進行隔熱:
1 介質儲存溫度等于或大于50℃;
2 介質儲存溫度小于50℃,儲罐隔熱后有利于滿足生產工藝要求,并有明顯的經濟效益時;
3 儲存于浮頂罐、內浮頂罐的液體因降溫在罐內壁產生凝結物而影響浮盤正常運行時;
4 儲罐罐壁外側設有加熱盤管時。
4.1.5 儲罐的隔熱設計應與儲存液體的加熱方案統一考慮,并同時進行設計。
4.1.6 儲罐的隔熱設計應按罐壁、罐頂分別進行,并符合下列要求:
1 罐壁隔熱厚度應按液體儲存溫度計算;
2 罐頂隔熱厚度應按液面以上氣體空間的平均溫度計算;
3 液體儲存溫度等于或高于120℃時,應對儲罐罐頂、罐壁全部隔熱。液體儲存溫度低于95℃時,就僅對儲罐罐壁隔熱。
4.1.7 儲罐罐壁的隔熱層高度,應高于儲存液體的設計最高液位50m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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